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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

民生历史  2020-02-25 23:10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

,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日

附件下载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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