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民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民生历史 2019-10-13 02:30 字号: 大 中 小
滁州市民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滁州市民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综合平衡;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厉行节约,保证重点;完善程序,规范高效。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和监督单位财务活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客观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局计财科负责履行局机关财务管理的职能。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专业财会人员,依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会计、出纳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五条 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每年预算由机关科(室、局)在上年10月底之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情况,提出本科(室、局)下年初步预算,提交局计财科审核、汇总,由局计财科负责编制局本级部门预算,局本级部门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送市财政局,并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的部门预算,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预算内容通知机关科(室、局)和下达局属单位。
第七条 局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年度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财政拨款收入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严格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管理。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 严禁私设账外收入。凡涉及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如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
(一)经费报销程序。各类报销的原始票据要合理合法,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写规范。报销经办人正确填写报销封面,科(室、局)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业务负责人签字批准,经计财科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机关经费单笔支出在2万元以上须由局办公会审定。
(二)经费结算方式。根据业务需要,各项经费结算可以采取转账、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强制结算目录内经费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日常公用经费管理。
(一)人员经费中的工资、双拥奖、文明奖、效能考核奖等按照人社、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二)办公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办公用品包括电脑、打印机及耗材、照相机、摄像机、报刊杂志、印刷等。局机关科(室、局)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局办公室、计财科根据现有办公设备状况、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编制年度购置或征订计划,购置或征订计划,由局长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或征订由办公室按照审定的年度购置或征订计划统一组织实施。一般不得超出审定的年度购置或征订预算(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年度购置或征订预算(计划),由需要采购科(室、局)须事先提出申请,说明事由,计财科对经费来源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同意,支出2000元以上的还须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统一采购。
需要政府招标采购的,由局办公室、计财科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招待费实行统一管理。局机关科(室、局)因工作需要安排招待的,应事先填写工作就餐登记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按照局机关公务招待费管理规定的接待原则、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和接待方式统一安排,其他一律不得擅自安排接待。实行谁分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工作制。招待费用每个季度由局办公室统一结算,及时填制报销单,报销时须提供招待费用发票、就餐登记表、酒店结算单等,经计财科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局长批报。每个季度公务接待情况,由办公室报局长审阅。
(四)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会议管理相关要求。局长办公会批准的计划内的会议,经局办公室备案后,编制会议经费预算;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按局机关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办公室备案后,编制会议经费预算(附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经计财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阅后由局长审批。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发票,并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簿、经审批的会议预算等,经计财科审核后,分管财务局长批报。
(五)公务出差经费审批。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等经费报销要符合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要求;保障车辆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公车服务平台提供;公务出差,有直达火车或汽车的,原则上应乘坐火车和汽车,确需乘坐飞机的,须局长批准。
(七)临时一次性救助支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由经办人员填制临时救助单,救助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
第六章 会计核算、报表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依据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客观真实地填制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局计财科于每季度结束15日内编制经费支出进度表,并提供财务情况说明。财务情况说明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等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会计电算化电子数据等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局计财科负责局机关相关票据以及局属单位和局管协会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的购领、保管和缴销。建立购领票据台账,局属单位和局管协会购领票据需经计财科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票据由专人负责,实行限量领用、交旧领新制度。票据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当期未用完票据
,二季度和年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集中缴销。
第十八条 涉及应纳税的收入项目,按照税务管理规定,领用税务票据。
第八章 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项目采购或局机关集中采购。具体采购事项由局办公室按照局机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并将调剂方式与购置方式相结合、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机关工作人员退休、调出使用、保管的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应及时移交,由办公室统一接受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调剂、购置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资产,由局办公室会商相关科(室、局)提出调剂或处置意见,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损或报废由局机关科(室、局)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汇总,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由计财科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理,确保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财科应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实行监督。财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审批的范围与权限,按照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清楚、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四条 局计财科按月分别向局长和分管财务局长报送会计报表,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三公经费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局计财科应加强非税收入类、结算类,以及其他类票据的监管,对违规使用票据的单位,一经发现,停止领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局计财科每年要对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将审计检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局本级财务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同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滁州市民政局办公用品采购申报表
滁州市民政局会议、培训申报表
滁州市民政局工作就餐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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