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连市民政局法治工作要点
民生舆情 2019-07-21 23:53 字号: 大 中 小
2017年大连市民政局法治工作要点
2017年,大连市民政局法治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和《大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年)》,落实《2017年大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紧紧围绕市委全面深化法治大连建设的重大部署和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为指导,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线,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以完善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约束规范民政权力运行、增强民政部门法治能力建设为着力点,全面提高法治民政建设水平,为推动现代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1.坚持职权法定。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0号)要求,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深化改革的最新调整变化情况,以及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废改立,适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清单目录准确全面,权责内容完整有效,运行流程清晰明确,实施监督简便通畅,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规范行使行政职权。(部门:法制处牵头,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及具有执法职能的局直单位配合)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在承接好上级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要求,按照行政许可的管理标准,对所有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编制服务指南,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进一步完善全局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归口局审批办负责的管理制度,积极理顺审批办与原审批事项承办处室(单位)的工作接口关系和业务对接程序,切实做到无缝衔接,不断提升审批窗口工作效率,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加高效的便民服务。(部门:审批办牵头,原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局机关业务处室及局直单位配合)
3.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巩固并发展已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成果,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制度和动态管理工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6月底前,对现有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坚决杜绝由民政部门指定中介服务的情况,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部门:民管局、社福处牵头,审批办、法制处配合)
4.强化市场监管。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8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6〕3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44号)要求,通过局机关门户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今后针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检查,必须全部涵盖在清单内,并全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不得实施清单之外的检查事项。全局系统要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在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各项配套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注重宣传培训,强化督促检查,以科学有效地管促进更大力度地放,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部门:社福处牵头,法制处配合)
5.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16〕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第二批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民发〔2017〕55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民发〔2016〕16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部门:民管局)
6.优化公共服务。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60号)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为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举办养老机构提供公开、规范和便捷服务。进一步推广民政业务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扩大范围,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部门:社福处、民管局、政权处)
(二)加强和改进民政立法工作
1.统筹推进重点立法工作。牢固树立统筹兼顾、重点突出、衔接配套的工作理念,坚持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原则,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民政中心任务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救助、养老福利、社会治理、社会服务、防灾减灾救灾、双拥优抚安置等 六大体系建设,持续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为重点的立法创制力度,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贯彻执行市人大和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大力推进《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进程。(部门:法制处、社事处)
2.坚持科学、民主立法。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大力推进群众期待、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民政立法项目。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法制机构要主动做好与政府法制机构及有关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规范并严格执行论证、起草、审查、备案、公布等立法工作流程,积极参与其他部门立法中涉及民政职权内容的论证、修改工作,做到立法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间配套衔接,确保民政法制统一。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升立法质量。(部门:法制处牵头,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局直各有关单位配合)
3.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推进依法行政,为简政放权和各项改革有序进行提供法制保障。(部门:法制处牵头,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局直各有关单位配合)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依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大连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实施意见》,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和机制。凡是关系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履行规定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逐步探索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探索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部门:办公室综合协调,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及局直各有关单位按规定执行)
2.切实加强决策监督。严格执行《大连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追究制度》《大连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办法》《大连市民政局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监督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究制度及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的统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部门:监察室、规财处、办公室)
3.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民政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要求,普遍建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依法选聘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民政立法创制、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律顾问进行研究评估,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覆盖到民政各项业务,以司法审查的标准对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现状等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及相关处室、局直单位)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规范行政执法管理。继续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整合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进一步理顺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有关局直单位与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的工作接口关系,大力推进民政综合执法。依法充分发挥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的职能作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法分类开展社会组织、殡葬管理等执法活动,积极规范民政管理秩序。推动建立方便快捷的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机制。(部门: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
2.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注重学习和总结成功经验,推动建立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完善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执法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进一步巩固简政放权工作成果,减少行政执法层级,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下移执法重心,充分发挥基层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作用,指导基层民政部门依法开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全市民政系统整体执法能力与水平。(部门: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依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定期梳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及民政专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依据,依法明确行政执法权力边界。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重视程序公正、到位,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借鉴国务院试点单位沈阳市、调兵山市等地经验,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减少执法随意性,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部门:法制处、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
2.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贯彻落实《大连市2017年市直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和《大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全面执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执法检查扰民、增加企业负担和重点领域执法检查缺位问题。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督促处罚决定执行裁量基准适当。贯彻落实《大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以案卷评判过程,以监督落实,切实提升依法办案水平。(部门:法制处、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
3.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鼓励民政执法人员参加今年启动的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部门:法制处牵头,局机关业务处室及具有执法权的局直单位配合)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专门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媒体、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等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深化服务型民政建设,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部门:办公室、规财处、纪委监察室、法制处、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和局直各有关单位)
2.切实加强内部层级监督。结合民政实际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基层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的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履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大力构建业务对口帮扶、上下联动配合、监督指导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有关事项减得了、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使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工作在民政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及具有执法权的局直单位)
3.不断优化民政营商环境。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全面抓好各项民政政策落实,规范涉企检查,完善行政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切实优化民政营商环境,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出积极贡献。(部门:办公室、民管局、社福处、社事处、救灾救助处、优抚处、军退办、审批办、法制处、纪委监察室、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生产办,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及局直各有关单位)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要重点做好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将各级民政部门门户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健全完善民政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机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机制、涉民政部门负面舆情的研处机制和依申请公开机制,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出台后,要及时进行解读和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度化、规范化推进阳光民政建设。(部门:办公室牵头,法制处、信息中心及有关局机关处室和局直单位配合)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及时消解矛盾纠纷。(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及相关处室、局直单位)
2.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实施公开听证、实地调查审理工作,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纠错和监督作用,做到受案必审、审案必结、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能力水平。(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及相关处室、局直单位)
3.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严格执行《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决。加强出庭应诉工作,民政机关确定诉讼代理人应当至少委托1名本单位相应工作人员,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步提高民政部门负责人应诉案件比例,确因工作是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加强应诉能力建设,积极开展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应诉保障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应诉队伍,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及相关处室、局直单位)
4.加强并改进信访工作。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信访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大连市信访联席办《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照《大连市民政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工作,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局直单位)
(九)推进法治意识提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深入贯彻实施七五普法规划,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及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民政部门严格执法、广大群众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民政门户站和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第一时间围绕公众关切解疑释惑,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各界对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的了解。(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局直单位)
2.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方面肩负着重要,要自觉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继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坚持领导班子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民政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年内至少举办两次法治辅导讲座。(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组人处及相关处室,局直各单位)
3.提升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健全完善法制培训制度,对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尤其是新的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出台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全面提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法制培训作为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必备内容,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组人处及相关处室,局直各单位)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并适时调整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依法行政统筹各项民政事业发展。切实履行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一人的职责,带头研究制定和遵守执行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按照法治先行原则,部署依法行政与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使依法行政真正成为一项硬要求与硬约束,成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有力保障。(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以《2017年大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指导,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2017年法治工作要点,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将依法行政要求体现到民政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牵头,相关处室及局直单位配合)
(三)强化考核监督。健全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逐步提高依法行政在民政综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比例。贯彻落实《大连市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及局直单位配合)
(四)加强法制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民政局要加强本级执法工作,加强对各区市县民政执法工作的督查指导。支持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设立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发挥法律顾问在民政立法创制、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切实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文件制定、重点执法工作等提供法制保障服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法制处、组人处及相关处室,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
(五)加强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将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法治建设的投入,重点保障民政立法、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和设备购置等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规财处、法制处,市民政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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