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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

民生教育  2019-09-13 20:19 字号: 大 中 小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起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32元调整到月人均480元,平均月人均补差较上年提高1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2400元调整到年人均3150元,平均年人均补差提高到不低于2268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286元调整到每人每年3150元,集中供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96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4150元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在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弥补。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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