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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規范指引

民生呼声  2019-11-12 05:04 字号: 大 中 小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2. 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3. 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 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 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 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 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第7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流程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

  2. 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

  3.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4. 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5.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下达《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6. 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3.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注销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

  . 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剩余财产处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财务章、财务帐册和财务凭证、内设机构印章

  7.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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