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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好處費私放違法車順德區環運局5名執法人

民生呼声  2019-11-16 07:38 字号: 大 中 小

  拿“好处费”私放违法车 顺德区环运局5名执法人员获刑

  佛山讯 朱朝贵报道:这边,执法人员查扣涉嫌违规违法车辆,那边,居然就有中介联系车主或司机,待收到好处费后,未经处罚就私自放行车辆昨日获悉,顺德法院对一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顺德区环运局5名执法人员因受贿罪,各被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伍某、欧阳某某、郭某、袁某及梁某、罗某、谢某(后3人已被判刑)是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机动大队交通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据梁某供述,2012年7月,他在环运局的具体工作是带队上路对有关违法车辆实施处罚,由于工资待遇不是很好

  ,其向罗某等人提出私下放行车辆收取回扣

  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梁某、罗某、谢某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涉嫌违规违法的车辆查扣后,通过扣车场的司机郭某等三人作为中介,与被查扣车辆司机或车主私下协商,收受好处费后在不进行任何处罚的情况下将车辆放行事成后,梁某等将收取的好处费部分用于三人自己分配,部分发给参与环运局交通执法的被告人李某、伍某、欧阳某某、郭某、袁某

  李某等5名被告人明知是梁某等人与涉嫌违规违法车辆的车主或司机联系,通过私下协商收取好处费后将涉嫌违法车辆放行在庭审中,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但都表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并且在案中是从犯,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等5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五人到相关纪检部门交代了在交通执法过程中的违纪问题,主动上缴部分违纪款和递交检讨书,并在接受公诉机关传唤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顺德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5名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5名被告人收好处费一览

  李某:参与共同收受好处费16次,分得22000元;

  伍某:参与共同收受好处费15次,分得12800元;

  欧阳某某:参与共同收受好处费18次,分得16500元;

  郭某:参与共同收受好处费17次,分得16000元;

  袁某:参与共同收受好处费19次,分得1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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