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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

民生法规  2019-09-02 09:46 字号: 大 中 小

  《港南区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港南区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一、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能繁母猪。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4.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二)育肥猪。

  1.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育肥猪体重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或出生日龄在45天以上;

  3.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4.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

  二、保险期限

  (一)水稻。保险期限为1造。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接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二)糖料蔗、能繁母猪、育肥猪、公益林和商品林。保险期限为1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三、保险。

  (一)水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造成的被保险水稻的损失,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保险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赔偿。

  (二)糖料蔗。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造成的被保险糖料蔗的损失,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保险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赔偿。

  (三)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保险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赔偿。

  1、重大病害包括:

  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猪水泡病、猪传染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圆环病毒病、猪支原体肺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副伤寒、猪细小病毒、猪乙型脑炎、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魏氏梭菌病及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能繁母猪难产。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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