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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

民生法规  2019-07-10 12:01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 港 市 港 南 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港南食药监〔2017〕75号签发:黄冬珍

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

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各镇(街道)监管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市局的部署,制定《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贯彻落实。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

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食药监药流〔2017〕11号)要求,为深入排查全市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隐患,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重点

此次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城乡接合部和行政村区域药店、诊所。整治重点内容包括:

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超范围经营药品。

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二)诊所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4.是否使用假劣、过期药品的行为。

5.是否超范围使用药品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此次集中整治分为自查整改、集中检查、督查核查、总结报告四个阶段,时间为 2017年7月至11月。

(一)自查整改(7月30日前)

各乡镇根据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方案,确定整治区域、对象和内容,结合处方药专项整治等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本辖区工作。督促相关药店、诊所对照本方案整治重点对 2016年1月1日以来的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行为开展自查。认真查找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附件1)、《医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附件2)格式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2017年7月28日前报送区局药品安全监管股

。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在自查整改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二)集中检查(2017年8月1日&9月30日)

各乡镇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集中对本辖区内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逐一开展检查。按照检查重点,纠正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督查核查(2017年9月1日&10月31日)

各乡镇于8月17日前,将辖区内药店、诊所自查整改情况和未按期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药店、诊所情况汇总,填写(附件3、4、5、6)上报区局药品安全监管股。

(四)总结报告(2017年11月上旬)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进行认真总结,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风险隐患及工作建议作深入总结,2017年1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附件7、8)交区局药品安全监管股。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四、处理措施

药店、诊所完成自查后,各乡镇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依法从严查处,对严重违反药品GSP的药店,提交市局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 号)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采取信用管理措施,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信用信息给相关部门惩戒。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乡镇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从严查处。对集中整治工作中查出违法违规的药店、诊所,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从严从快查处;对符合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市局依法依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

强与卫生计生的沟通与配合,加强与公安、社保等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集中整治合力。结合今年药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推进专项整治,规范药店和诊所药品经营、使用行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危害的宣传,公开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效,向社会表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引导公众正确选择、合理消费,鼓励公众对药店、诊所违法行为向12331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

附件:1.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2.医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3.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自查整改报告汇总表

4.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自查整改报告汇总表

5.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未按期或拒不提交整改报告情况表

6.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未按期或拒不提交整改报告情况表

7.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开展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8.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开展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是否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是否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

是否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

是否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是否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

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

是否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是否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是否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

是否超范围经营药品。

7

是否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

是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

是否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

是否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本企业承诺自查报告中所报告的内容真实、完整,整改情况属实,并承担一切法律。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医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

是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4

是否使用假劣、过期药品的行为。

5

是否超范围使用药品的行为。

本医疗诊所承诺自查报告中所报告的内容真实、完整,整改情况属实,并承担一切法律。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自查整改报告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自查存在的问题

序号

药店名称

注册地址

负责人

整改情况

备注

(整治重点 10

条内容)

1

2

附件4: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自查整改报告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自查存在的问题

序号

诊所名称

注册地址

负责人

整改情况

备注

(整治重点 5 条内容)

1

2

备注:1.自查存在的问题栏需填写整治重点内容的序号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某药店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的行为,需在自查存在的问题栏中填写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10.执业药师挂证。

& 9 &

附件5: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未按期或拒不提交整改报告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未上报原因

序号

药店名称

注册地址

负责人

备注

(1.未按期提交;2.拒不报告)

1

2

附件6: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未按期或拒不提交整改报告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未上报原因

序号

诊所名称

注册地址

负责人

备注

(1.未按期提交;2.拒不报告)

1

2

备注:

附件7: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开展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项目

单位

数量

行政区域内确定为集中整治对象药店数

检查药店数

责令限期改正

撤销药品 GSP证书

立案数

没收违法购销药品品种

警告

罚款

罚没款金额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它行政处罚

移交公安机关

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

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超范围经营药品

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附件8: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开展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单 位

数 量

行政区域内确定为整治对象诊所数

检查诊所数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数

没收违法采购、使用药品品种

警告

罚款

罚没款金额

万元

移交卫生计生部门

其它行政处罚

移交公安机关

被查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处诊

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所存

在的

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问题

备注:附件:7、附件8表格请各县(市、区)局认真填写,并于2017年11月10日前与工作总结报贵港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

贵 港 市 港 南 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港南食药监〔2017〕75号签发:黄冬珍

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

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各镇(街道)监管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市局的部署,制定《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贯彻落实。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

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食药监药流〔2017〕11号)要求,为深入排查全市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隐患,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重点

此次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城乡接合部和行政村区域药店、诊所。整治重点内容包括:

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超范围经营药品。

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二)诊所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4.是否使用假劣、过期药品的行为。

5.是否超范围使用药品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此次集中整治分为自查整改、集中检查、督查核查、总结报告四个阶段,时间为 2017年7月至11月。

(一)自查整改(7月30日前)

各乡镇根据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方案,确定整治区域、对象和内容,结合处方药专项整治等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本辖区工作。督促相关药店、诊所对照本方案整治重点对 2016年1月1日以来的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行为开展自查。认真查找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附件1)、《医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附件2)格式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2017年7月28日前报送区局药品安全监管股。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在自查整改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二)集中检查(2017年8月1日&9月30日)

各乡镇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集中对本辖区内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逐一开展检查。按照检查重点,纠正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督查核查(2017年9月1日&10月31日)

各乡镇于8月17日前,将辖区内药店、诊所自查整改情况和未按期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药店、诊所情况汇总,填写(附件3、4、5、6)上报区局药品安全监管股。

(四)总结报告(2017年11月上旬)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进行认真总结,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风险隐患及工作建议作深入总结,2017年1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附件7、8)交区局药品安全监管股。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四、处理措施

药店、诊所完成自查后,各乡镇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依法从严查处,对严重违反药品GSP的药店,提交市局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 号)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采取信用管理措施,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信用信息给相关部门惩戒。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乡镇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从严查处。对集中整治工作中查出违法违规的药店、诊所,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从严从快查处;对符合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市局依法依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

强与卫生计生的沟通与配合,加强与公安、社保等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集中整治合力。结合今年药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推进专项整治,规范药店和诊所药品经营、使用行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危害的宣传,公开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效,向社会表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引导公众正确选择、合理消费,鼓励公众对药店、诊所违法行为向12331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

附件:1.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2.医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3.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自查整改报告汇总表

4.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自查整改报告汇总表

5.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未按期或拒不提交整改报告情况表

6.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未按期或拒不提交整改报告情况表

7.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开展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8.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开展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是否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是否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

是否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

是否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是否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

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

是否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是否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是否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

是否超范围经营药品。

7

是否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

是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

是否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

是否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本企业承诺自查报告中所报告的内容真实、完整,整改情况属实,并承担一切法律。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医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

是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4

是否使用假劣、过期药品的行为。

5

是否超范围使用药品的行为。

本医疗诊所承诺自查报告中所报告的内容真实、完整,整改情况属实,并承担一切法律。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自查整改报告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自查存在的问题

序号

药店名称

注册地址

负责人

整改情况

备注

(整治重点 10

条内容)

1

2

附件4: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自查整改报告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自查存在的问题

序号

诊所名称

注册地址

负责人

整改情况

备注

(整治重点 5 条内容)

1

2

备注:1.自查存在的问题栏需填写整治重点内容的序号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某药店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的行为,需在自查存在的问题栏中填写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10.执业药师挂证。

& 9 &

附件5: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未按期或拒不提交整改报告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未上报原因

序号

药店名称

注册地址

负责人

备注

(1.未按期提交;2.拒不报告)

1

2

附件6: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未按期或拒不提交整改报告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未上报原因

序号

诊所名称

注册地址

负责人

备注

(1.未按期提交;2.拒不报告)

1

2

备注:

附件7: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开展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项目

单位

数量

行政区域内确定为集中整治对象药店数

检查药店数

责令限期改正

撤销药品 GSP证书

立案数

没收违法购销药品品种

警告

罚款

罚没款金额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它行政处罚

移交公安机关

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

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超范围经营药品

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附件8:

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开展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单 位

数 量

行政区域内确定为整治对象诊所数

检查诊所数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数

没收违法采购、使用药品品种

警告

罚款

罚没款金额

万元

移交卫生计生部门

其它行政处罚

移交公安机关

被查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处诊

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所存

在的

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问题

备注:附件:7、附件8表格请各县(市、区)局认真填写,并于2017年11月10日前与工作总结报贵港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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