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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环境保护局一承两述三谈制度.源泉

民生救助  2021-02-22 09:03 字号: 大 中 小

虽然在国外有很多超市开在郊区华宁县环境保护局“一承两述三谈”制度

华宁县环境保护局“一承两述三谈”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华宁县委关于加强县管领导干部监督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制度。勤廉承诺第二条 “一把手”每年年初围绕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环保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确定年度勤政廉政承诺事项。第三条 “一把手”的勤廉承诺要在干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在单位的党务政务公开栏上公开。承诺人要在工作中对照承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勤廉承诺的履行情况作为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述廉述责第四条 “一把手”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制、个人廉洁自律和个人年度承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述廉述责,应突出以下内容: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方面的情况;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的情况;3.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人”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情况;4.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5.报告年度个人重大事项;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五条 “一把手”每年按要求向县纪委报送年度述廉述责报告。召开干部职工会,在会上述廉述责,接受测评和质询。谈心谈话第六条 定期谈话对象及谈话人1.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局长负责;2.股(室)、大队、监测站负责人的廉政谈话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由分管领导负责。第七条 定期谈话的主要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情况;3.贯彻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执行《廉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5.对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反腐败的意见和建议等。第八条 定期谈话要求1.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定期谈话。2.可采取个别谈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3.谈话前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通知后应按要求对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4.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要及时向局长和相关部门反馈。第九条 任前廉政谈话对象及谈话人新任用的股(室)负责人由党支部负责。第十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制等有关规定;2.明确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提出廉洁从政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3.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第十一条 任前廉政谈话要求1.任前廉政谈话与任前谈话同步进行,做好谈话记录;2.针对谈话对象近年来在廉洁从政方面的具体表现以及新任职务的特点,因人施教,有所侧重,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对象及谈话人1.对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按相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2.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由局长负责;3.股(室)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4.一般干部职工的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本股(室)、大队、监测站负责人参加。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1.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2.要求谈话对象作出说明;3.提出对谈话对象的诫勉要求,听取谈话对象的表态及说明等。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要求1.填写《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2.诫勉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并做好记录,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存档;3.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表明态度,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4.对谈话中明确要求改进或者纠正的事项,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规定时限书面报告结果。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进一步查实并追究,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5.参加谈话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议论或者散布谈话内容。因议论或者散布谈话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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