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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

民生救助  2019-11-04 18:42 字号: 大 中 小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5〕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各项发展指标不断增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为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即由460元提高到480元;提高20元部分,由市、区按4:6的比例负担四县及桑海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即由430元提高到450元;四县提高2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桑海开发区提高2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比例负担

  2、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即由260元提高到280元提高20元部分,由省、县(区)按8:2比例负担

  3、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城区由每人每年4800元(400元/月)提高到5040元(***元/月),四县及桑海开发区由每人每年4320元(360元/月)提高到4560元(380元/月)区提高2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的比例负担;四县提高2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4、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5月18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员、市政协办公厅,南昌警备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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