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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辦事指南

民生救助  2019-11-12 04:54 字号: 大 中 小

  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实施本指南

  一、资助参保

  (一)资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孤儿、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资助标准

  从2017年起到“十三五”末间,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三)资助程序

  1.区民政部门每年12月前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认定审批,符合民政资助参保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将参保人员名单及资助标准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

  3.参保资助金的拨付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资助对象人数和金额按年度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城乡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城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二、门诊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限额门诊救助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

  2.共付门诊救助对象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二)救助标准

  1.“限额”门诊救助标准:每年给予4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300元

  (三)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购药,救助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相关报表报区民政局

  2.区民政局审核后报请区财政局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三、住院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孤儿、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救助比例为7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救助比例为60%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2.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重点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10万元

  3.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

  (三)救助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经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或县民政部门申报,并出示相关的证件

  2.审核区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3.结算救助对象住院后只交纳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进行垫付,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费用同步结算

  五、联系方式

  璧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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