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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蒲丰4月28日

民生风情  2020-01-15 05:18 字号: 大 中 小

增强自律 强化管理 争创一流审判

——从“提高审判质效主要是告管理还是靠自律”辩论赛谈起

民生法制5月19日讯(通讯员:周蒲丰) 4月28日,为庆祝“五.四”青年节日

,永善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一场“弘扬‘五.四’精神、投身法治建设”的主题辩论赛。辩论赛从本院法官中选出8名辩手,分成正、反两方,每方4人,以“提高审判质效主要是靠管理还是靠自律”为辩题展开辩论。正方的观点为“提高审判质效主要是靠管理”,反方的观点为“提高审判质效主要是靠自律”。各方围绕自己的观点,经过陈述、互辩、自由辩论、总结陈述、干警提问,进行了激烈论争,使全院干警对“提高审判质效主要是靠管理还是靠自律”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明确,为大家正确认识“提高审判质效主要是靠管理还是靠自律”问题拓宽了思路,增长了知识,使大家受到一次深刻而生动的质效教育、自律教育、管理教育。

提高审判质效,是人民法院践行“人民司法为人民”宗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管理”与“自律”作为影响“提高审判质效”的重要因素,究竟谁在其中起“主要”作用,在什么情况下起主要作用,不仅是法官和法院管理者应该探究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法官和法院管理者应解决好的一个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

人民法院近年抓“审判质效”的实践表明,“管理”与“自律”两者在“提高审判质效”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都对“审判质效”提高的程度、推进的速度、影响的强度等,产生着重要影响。一般说来,“管理”与“自律”对“提高审判质效”的影响,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管理”、“自律”的标准要求决定“提高审判质效”的提高程度。“管理”、“自律”的标准要求高,提高审判质效的程度则高,“管理”、“自律”的标准要求低,提高审判质效的程度则低。如果“管理”、“自律”的水平,即目标计划订的是“不骑马不骑牛,骑着毛驴在中游”,“提高审判质效”的程度就不会达到“上游”,“管理”、“自律”的结果就只能实现“中游”。如果“管理”、“自律”的水平高,是力争上游,勇争一流,其“提高审判质效”的结果才有可能达到“上游”,争取到“一流”。

二、“管理”、“自律”的强度,决定“提高审判质效”的速度。“管理”、“自律”的强弱大小,决定“提高审判质效”速度的快慢。“管理”、“自律”的力度大,作用力强,“审判质效”的提高速度则快,相反则慢。如果“管理”、“自律”只是一种“摆设”、一种“形式”,则“提高审判质效”的速度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提高审判质效”的速度就只能停留在原来的速度上。

三、“管理”、“自律”的密度,决定“提高审判质效”的效果。“管理”、“自律”的节点多、频繁,则“提高审判质效”的成果多、效果好。高密度的“管理”、“自律”,通过积小胜为大胜,聚沙成塔,积少成多,会产生显著效果。

在“管理”与“自律”都对“提高审判质效”产生重要作用的情况下,谁对“提高审判质效”起主导、决定作用,应作具体分析。所谓“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与领导、控制等职能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与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而“自律”则是指“自己管理、约束自己”。由此可见,“管理”与“自律”在“提高审判质效主要是靠管理还是靠自律”这一命题中,他们在主体、内容、目标等方面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在主体方面,“管理”的主体是法院的“管理者”,是一个“集成概念”;“自律”的主体是参与“提高审判质效”的法官“自己”,是“个体概念”。在内容方面,“管理”的内容是“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与领导、控制等职能协调他人的活动”,影响力在其法院内具有“普遍性”;“自律”的内容是“法官自己”用“提高审判质效”的标准要求来对“自己”的审判行为进行规范约束,表现出“独自性”。在目标上,“管理”具有统一的明确的目的标准,且所定的目的标准,是“管理者”所在组织集体的目的标准;“自律”是法官自己对“提高审判质效”的目的标准,仅限于法官“自己个体”,由于个体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差异”,有的“自律”者“自律”的目的标准会与“管理者”的目的标准“保持一致”,有的则不能与“管理者”的目的标准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自律”的目的标准就会出现低于或高于“管理者”所定的目的标准的情况。因此,“管理”与“自律”对“提高审判质效”中的相互作用表现为:当“管理”的标准要求高于“自律”的标准要求、“管理”的强度强于“自律”的强度,“管理”的密度密于“自律”的密度时,“提高审判质效”则“主要是靠管理”;当“管理”的标准要求低于“自律”的标准要求,“管理”的强度弱于“自律”的强度,“管理”的密度小于“自律”的密度,“自律”在“提高审判质效”中起主导决定作用时,则“提高审判质效”主要是靠“自律”。

由此可见,在“提高审判质效”问题上,如“主要是靠管理”,就要提高“管理”的标准要求,增强“管理”的强度,增加“管理”的密度;如“主要是靠自律”,就要提高“自律”的标准要求,增强“自律”的强度,增加“自律”的密度。同时还应看到,在“管理”与“自律”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情况:当“管理”的标准要求、强度、密度远远高于“自律”水平、使自律者经过努力都达不到“管理”的预期目标时,则“自律”就会成为“管理者”实现“提高审判质效”的桎梏,“管理”的预期就不可能实现,“提高审判质效”的目标也就不能得到实现;当“管理”的目标要求、强度、密度稍高于“自律”,“自律”者通过努力能达到“管理”者的预期时,则“管理”的预期就有可能实现;当“管理”的标准要求、强度、密度低于“自律”的标准要求、强度、密度时,“管理”就会阻碍“自律”作用的发挥,成为“提高审判质效”的桎梏,影响“审判质效”的“提高”。

综上所述,“提高审判质效”,在“管理”强于“自律”的情况下,主要靠“管理”,在“管理”弱于“自律”的情况下,则主要靠“自律”。要把“提高审判质效”做到最佳程度,就要做到“管理”与“自律”匹配,既要增强“自律”,又要强化“管理”,只有使“管理”、“自律”都达到良好水平的时候,争创一流审判,才能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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