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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廳關于做好省屬民辦非企業單位2

民生风情  2019-11-11 03:58 字号: 大 中 小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民函〔2017〕44号

  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山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决定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6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时间

  从2017年3月1日开始至2017年5月31日结束

  四、报送材料

  (一)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2016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山西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报告书》;

  (七)其它需报送的材料

  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和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6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六、年检程序及要求

  (一)受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材料可在山西省民政厅门户站下载(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需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章),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填报《山西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报告书》(见《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在2016年度社会组织检查中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检查的通知》附件,在山西省民政厅门户站下载或从省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无上级党组织或业务主管单位的请一式两份填写(自留一份,交登记管理机关一份),有上级党组织或业务主管单位的请一式三份填写(自留一份,交登记管理机关、上级党组织或业务主管单位各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党建指导部门对年度报表审核后,需反馈审核意见并提出党建工作建议的,出具“党建工作建议书”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并作出年检结论

  (五)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七、违规处罚

  (一)年检中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年检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构成《条例》处罚条款的,将依据《条例》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对不按时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特此通知

  联系人:薛建平、曹阳、姚彬

  联系:

  党建工作联系:

  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太原市坞城南路66号丽华甲第苑北门对面省政务中心一层大厅45号窗口

  山西省民政厅

  2017年3月7日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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