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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

民生评论  2019-09-21 03:57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开展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文件

  宁民审〔2017〕68号

  关于开展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所需提供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工作报告》(样本见附件1);

  2、《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审计报告》(范本见附件2);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年度检查时间和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上填报年检信息

  参检单位登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填报系统”(),在首页点击“年检年报”模块,进入“填写年检信息页面”,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上传2016年度审计报告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执业资格许可证书等相关附件的扫描件(将每个附件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有多页的要合并在一个PDF文件内,单个文件不超过10M。扫描件须为原件全文扫描,复印件扫描件及缺页件一律退回)。上登陆用户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初始密码默认为123456(登陆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为顺应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要求,民政部今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做了较大变动,省民政厅上填报信息系统正在抓紧升级。各参检单位可根据《通知》提供的2016年度工作报告(样本)要求先行开展相关线下准备,待系统升级完毕后再在上填报年检信息,具体填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按时报送材料

  各单位完成上填报,待系统提示“已受理”后,下载、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1份(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经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016年度审计报告、相关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法人登记证书和执业资格许可证书正反面均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民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年度工作报告书从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上年检提交未成功的,市民政局不受理纸质材料。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的组织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新证换领。换领新证须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均是正副本原件)到市民政局窗口办理。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件遗失的,应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有关证件的声明》(范本格式见附件3)。换证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A112、113,联系: ,。

  四、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市民政局依法对民办非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将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检查

  ,抽查情况作为抽查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 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

  五、年度检查结论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将于2017年下半年分批在“南京民政”( )公告。公告发布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加盖年检印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

  六、注意事项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用记录。

  (二)本次年检纸质材料仅需提供1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不再返还,年检结论证明以站公告及证书印鉴为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需留存的,可以在加盖年检印鉴时自行准备副本。

  (三)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为规范审计报告样式,参检对象应告知审计单位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审计报告》(附件2)出具。

  联系方式: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交流群:;

  :,。

  上填报操作咨询人:龚茂杰,:025-

  附件:

  1、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工作报告样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审计报告(范本);

  3、未办理有关证件的声明(范本)。

  南京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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