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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辦法具有里程碑式的實踐價值

民生杂谈  2019-12-20 11:50 字号: 大 中 小

信息公开办法具有里程碑式的实践价值

来源:中国社会报

李德健 俞祖成

慈善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在于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以及慈善管理部门的信任与信心

而公众信任与信心的制度源头之一就是对慈善组织相关信息的便利获取、有效解读,以及随之而来的便利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后慈善法时代第一部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制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实践价值简言之,《办法》深化了慈善法关于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建立了更具操作可行性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公开的信息种类与内容慈善法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很多章节中均有体现,尤其是第8章单列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其中关于信息种类与内容的规定不够明晰例如慈善法第69条要求,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该条规定的平台上发布慈善信息但是何为慈善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办法》则对之细化,对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了非常精细的列举与整合,对于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办法》第3条对需要公开信息的列举,第4条对第3条中所提及的基本信息的再列举,第5条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额外基本信息的说明

第二,进一步细化了进行公开的具体流程与方式慈善法对慈善信息公开相关程序与实施方式上有些惜墨如金,这对于有效调整与规制实践中异常复杂的慈善组织治理形态以及慈善活动开展样态而言,显然是不够例如,关于慈善项目而言,慈善法中有几处地方均有涉及,但对于慈善项目的相关公开程序,慈善法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系统的公开流程供实践适用作为对照,《办法》第9条对于慈善项目设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筹款、慈善信托支持慈善项目等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制而《办法》第10条则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终止后的公开时间、平台、内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说明与规定这对于有效指导实践颇有助益

第三,进一步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切与期待对于慈善组织而言,社会大众对其期待也是分层次的最高期待当然是慈善组织及其治理机关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高效利用其组织占有的慈善资源来实现其组织目标与公共利益而最低要求则是不得将慈善组织作为谋求个人私利抑或违法犯罪的手段与工具《办法》尤其是在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底线要求方面,在信息公开领域提供了一揽子的保护措施例如,第12条对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内容与金额进行了特别规定又如,第13条对实践中最为常见、最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

可以预见,《办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慈善组织整体公开性与透明度的有效提升,进而强化公众对慈善事业、慈善行业与慈善组织的普遍信任与信心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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