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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慈善組織認定工作的通知

民生杂谈  2019-11-18 09:35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慈善法》公布前在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的要求;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三、办理流程

  (一)内部表决同意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上填报申请信息

  登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填报系统(址:,与年检入口一致)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全称(例如:江苏省XXX协会),初始密码默认为123456(年检时自行修改密码的,使用修改后的密码)登陆后,在首页点击慈善组织认定模块,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上填报准确并成功提交的,省民政厅将及时通知社会组织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书面材料并予以认定

  省民政厅收到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省民政厅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书面材料清单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上填报完成后打印)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1)

  3.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4.章程(注意: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章程重新修订的

  ,须先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注意:审计报告须包括关于支出比例的审计数据;使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或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的,需提交相应年度的审计报告)

  6.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可在《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盖章,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提供)

  五、其他事项

  (一)办理时间

  春季(3月1日-7月14日):上午8::30,下午14::00;

  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下午15::00;

  秋冬季(10月-2月):上午8::30,下午13::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

  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4楼)

  (三)咨询

  业务咨询:,联系人:王晔

  上填报操作咨询:,联系人:龚茂杰

  江苏省民政厅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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