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區救災物資管理辦法
民生理财 2019-12-05 18:23 字号: 大 中 小
阿勒泰地区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规范救灾物资管理,提高全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水平和救助能力,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民政部门专项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遵循属地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
第二章 救灾物资采购及经费保障
第四条 县(市)民政部门每年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判断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确定年度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每年库存物资总量不低于保障行政区域内百分之一人口的基本生活物资
第五条 县(市)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制度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经费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经费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救灾储备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并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加工生产,有关技术参数(指标)由民政部门确定特殊情况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等方式会同财政、纪检等部门进行紧急采购民政部门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并委托专业质检机构对物资进行抽检,坚持不合标准物资不入库原则
第三章 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救灾物资仓库储备为主、委托商(厂)家代储为辅两种方式
第八条 县(市)承担本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县(市)民政部门可在自然灾害多发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边远牧业办公室和村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并由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县(市)要根据本地救灾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标准化救灾仓储设施项目建设,不断完善救灾仓库功能,满足救灾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仓库储备物资的品种包括帐篷、被褥、大衣、棉帽、棉鞋、衣裤、折叠床、应急灯等基本生活用品
第十一条 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救灾物资可与当地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
第十二条 县(市)救灾储备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当建立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年度储备物资盘点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救灾储备物资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应当实行岗位,监督与处罚并重
(二)出入库登记应当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型号、供(收)货单位、出入库时间
(三)储存保管应当做到标明品名、分类码放、货架存储、留有通道、门窗牢固禁止接触酸、碱、油脂、火源等危险物品,防止潮湿霉变和鼠咬虫蛀
(四)年度储备物资盘点报告应当做到账、单、物相符,每年9月定期盘库
第十四条 县(市)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地区民政局上报年度储备物资盘点情况报告
第四章 救灾物资调拔使用与回收处置
第十五条 受灾县(市)应当首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全部使用完后仍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第十六条 申请救灾物资,由县(市)民政部门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上报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受灾人数、转移安置和需救助人口数量;已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上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
第十七条 地区民政局受理县(市)救灾物资申请,将根据县(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级进行评估,经地区民政局主管领导签批后,由救灾救济科核对办理物资出库手续救灾物资装运所发生的费用由接收地承担
因救灾工作需要,地区可在辖区内县(市)之间调拨县(市)本级所储备救灾物资自然灾害结束后,根据物资调拨情况进行相应补偿补充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30日内,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使用单位领取的救灾帐篷、发电机等可回收的救灾物资进行依法清理回收,并做好维护和保养,每年9月底前将可回收救灾物资盘点情况统计上报地区民政局
对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非救灾使用和跨区使用的,县(市)民政部门随时进行执法检查,并在当年如数追缴,县(市)民政部门追缴情况与地区民政工作年终考核和下年度救灾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第十九条 储备的救灾物资超过使用年限或者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一)对需报废的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救灾帐篷等可回收物资需经地区民政局汇总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民政厅同意后,按自治区规定程序报废
(二)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收回工作
第五章 救灾物资发放
第二十条 发放救灾物资要做到规范有序、公正透明、无偿发放
,使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第二十一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县(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村(社区)居民个人申请(口头或书面),群众评议,村(居)委会初评上报的同时予以公示5天,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体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发放物资到户,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的《救助花名册》,一户一张单据,认真填写《救灾物资三联单》和《灾民救助卡》,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后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办理物资领取手续救助对象领取物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灾民救助卡》,在三联单上签字后,凭三联单领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必须在《灾民救助卡》签字对确实无能力领取的老弱病残人员,可由本人委托代领,但必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核实登记
(三)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需凭《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到县(市)民政部门核销不按时间要求进行核销的,被视为滞留救灾物资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要作为村(居)务公开主要内容救济人员名单和救济物资数量必须经过群众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后,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名存档,列入村(居)委会长期保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救助对象,必须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载入会议记录,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要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公开举报,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采取核对凭据、入户抽查、明察暗访等措施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每年对辖区救助对象入户检查率要达到100%;县(市)民政部门每年对发放对象入户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地区民政局每年抽查率要达到10%以上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直接追究人和当事人,并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损毁、丢失以及非救灾使用和跨区使用的,由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追缴,并视情节在全地区民政工作年终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造成损失的在全地区民政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在地区民政工作年终评先评优资格;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的刑事
第二十七条 对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市)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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