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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殯葬設施專項規劃20152030年

民生视野  2019-12-30 04:32 字号: 大 中 小

《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年)》批后公布

《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年)》已获得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宁政复〔2017〕59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该规划予以批后公布

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年)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殡葬设施服务水平,优化殡葬设施布局,节约土地资源,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落实江苏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4〕40号)精神和国家其他相关殡葬管理的法规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规划范围与对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约6587平方千米

本规划的对象为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塔陵、公益性骨灰堂、回民公墓、宗教公墓

第3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年至2030年,其中近期为2015年至2020年

第4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

4、《殡葬术语》(GB/T )

5、《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

6、《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4]40号)

7、《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1号,2012)

8、《关于加强经营性骨灰公墓管理的意见》(苏民事[2010]7号)

9、《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宁民办[2000]256号)

10、《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2004)

11、《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年)》(2012)

12、《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2012)

13、《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宁政发[2014]074号)

14、《南京市区域城市化规划(年)》(2014)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第5条 规划原则

1、适度前瞻,保障实施

紧密结合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既要满足殡葬设施长远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殡葬设施近期实施条件,处理好规划的前瞻性与近期操作的关系

2、多规协调,合理布局

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结合设施服务半径、交通可达性等要求合理布局

3、统筹平衡,差异配置

在强调相对均衡的殡葬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针对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类型和标准的设施配置要求

4、节约集约,存量挖潜

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存量空间,提高穴均标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殡葬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殡葬设施的布局规划应贯彻殡葬改革的精神,适当兼顾中国特有的丧葬习俗,使殡葬场所成为生命文化的集中体现

第6条 本规划是南京市殡葬设施规划及建设控制引导的法定依据,在规划范围内进行殡葬设施的选址及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7条 规划目标

构建惠民保障体系健全、土地利用生态集约、文化内涵健康的与“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相适宜的南京现代殡葬体系

第8条 规划指标

至2030年,南京市域内新建经营性公墓生态、节地葬比例不低于35%,存量经营性公墓生态、节地葬比例不低于20%;公益性公墓生态、节地葬比例不低于50%

至2030年,南京市域内涉农的镇、街道,公益性骨灰堂覆盖率达到100%

第9条 设施分类

本规划殡葬设施分为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塔陵、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回民公墓、宗教公墓7类

第10条 设施服务

1、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农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设施,也为新市镇和涉农街道的城镇居民提供公益性骨灰安置服务

2、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

3、回民公墓和宗教公墓分别为回民和宗教人口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第11条 基本保障

经营性公墓应提供1%以上的保障性生态节地骨灰安置设施,为城镇困难居民提供托底服务

第12条 死亡人口预测

至2030年,南京市域内预计死亡人口70.70万人,其中中心城区和新城死亡人口47.66万人,新市镇、涉农街道死亡人口23.04万人(包含困难群体0.66万人)至2020年,预计死亡人口为22.94万人,中心城区和新城死亡人口为14.71万人,新市镇、涉农街道死亡人口为8.23万人(包含困难群体0.21万人)

第13条 墓穴需求

至2030年预测墓穴需求总数为95.59万穴包括:

1、新增墓穴为70.70万穴,其中近期新增22.94万穴

2、与城市规划建设有矛盾需要迁移墓穴数为4.89万穴

3、散坟平迁墓穴数为20万穴,其中近期散坟平迁10万穴

第14条 穴均占地

墓穴葬平均占地面积2平方米/穴,生态节地葬平均占地面积0.3平方米/穴

第15条 用地规模

1、规划用地需求

至2030年南京市新增需求用地为179.17公顷,其中殡仪馆用地为14.35公顷,经营性公墓(含经营性塔陵)用地为75.07公顷,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用地为77.94公顷,回民公墓用地为11.75公顷,宗教公墓用地为0.06公顷

2、可利用存量

2015年南京市殡葬设施可利用存量用地为150.90公顷,其中经营性公墓存量用地为34.86公顷,公益性公墓存量用地为为113.24公顷,宗教公墓存量用地为2.8公顷

3、规划用地规模

至2030年,南京市殡葬设施需新增用地65.11公顷,其中经营性公墓(含经营性塔陵)40.21公顷;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13.15公顷;回民公墓11.75公顷;宗教公墓不需增加用地

4、总用地规模

至2030年南京市殡葬设施总用地面积为643.33公顷,其中殡仪馆用地面积为40.59公顷,经营性公墓用地面积为184.16公顷,经营性塔陵用地面积为12.79公顷,公益性公墓用地面积为359.13公顷,公益性骨灰堂用地面积为13.21公顷,回民公墓用地面积为29.98公顷,宗教公墓用地面积为3.47公顷

第16条 规划布局和选址原则

1、充分利用现状设施

充分利用现状设施,加强存量现状设施的利用,并通过引导,逐步实现现状设施的复合利用

2、符合规划

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公墓,在自然地质条件安全合理前提下,优先选用荒山瘠地,鼓励公益性骨灰堂与现有公益性公墓合建

3、服务范围合理

殡仪馆:中心城区设置1处殡仪馆,外围郊区每区设置1处殡仪馆,南京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服务全市回民

经营性公墓: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禁止经营性公墓建设;新建经营性公墓应考虑人口、距离、交通、景观等因素,在都市区内重点布局,同时在外围郊区适当布局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街道(镇)行政区划为单元均衡配置,鼓励公益性公墓打破街道(镇)限制,进行公益性公墓布局街道(镇)人口每3万人可以设置1处公益性公墓,当大于3万人或者服务半径大于5千米可以增加1处公益性公墓

4、保障交通便利

依托干线公路、县道、乡道作为来往公墓的主要道路,并能够快速到达高速公路、快速路、国省干道和轨道交通等

第17条 殡仪馆布局

规划殡仪馆7处,规划占地面积40.59公顷为方便群众举行丧葬活动,结合殡仪馆设置7处殡仪服务中心

第18条 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塔陵布局

规划经营性公墓25处(含闭园4处),规划占地面积184.16公顷

规划经营性塔陵2处,占地面积12.79公顷

第19条 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布局

规划公益性公墓135处(含闭园34处),规划占地面积359.13公顷规划公益性骨灰堂60处,其中独立占地13处,规划占地面积20.41公顷,其他设施均与公益性公墓并建

第20条 回民公墓布局

规划回民公墓9处,保留现状回民公墓8处,新建回民公墓1处,规划回民公墓总占地面积约29.98公顷

第21条 宗教公墓布局

规划保留基督教宗教公墓1处,占地面积约3.47公顷

第22条 殡葬设施建设引导准则

闭园——用地和墓穴用完且不具备扩建、扩容条件的殡葬设施适时闭园,并进行生态化改造

扩容——有存量用地,且不影响其他建设的现状殡葬设施,在规划用地面积不扩大的前提下,可进行扩容,适当增加墓穴数量,规划用地用完时闭园

扩建——符合规划原则、具备扩建条件的殡葬设施允许扩建,增加墓园规划用地面积和墓穴数量

迁建——指为满足现状殡葬设施搬迁安置需要而新选址建设的墓园迁建墓园要符合相关规划和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迁并——指与城市建设发展以及生态保护矛盾的殡葬设施,应搬迁合并到规划的同类型殡葬设施中

新建——指根据殡葬设施规划需要,需要新建的殡葬设施

第23条 殡仪馆引导

1、保留殡仪馆

规划保留殡仪馆应加强绿化景观建设,完善殡仪服务中心、集中守灵设施等配套设施,以满足殡仪人群需求

2、新建殡仪馆

应体现“规划优先、生态优先、服务优先”原则,并优化交通路线、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绿化建设,并按照《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257号)选址、设计和施工

第24条 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塔陵引导

1、选址与规模

以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为主要因素,结合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确定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和规模,新建经营性公墓以10公顷(150亩)为宜

2、墓穴尺寸

规划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鼓励发展0.8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墓穴葬

3、墓园建设

闭园墓园内应进行景观化改造,对于长期无人祭扫的公墓,逐步探索墓地再利用方式,以节约用地

扩容和扩建型墓园存量用地中生态、节地葬比例不低于20%,绿地率不低于2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集中墓区比例不高于70%,配套设施比例不低于30%

新建墓园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新建墓园生态、节地葬比例不低于35%,集中墓区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65%,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55%以上

第25条 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引导

1、选址

原则上以街道(镇)行政区划为单元均衡配置,鼓励公益性公墓打破街道(镇)限制,进行公益性公墓布局;镇、街人口数量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超过5千米的可增建1处墓园,公益性公墓周边5千米范围内不得再建其他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

2、墓穴尺寸

规划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鼓励发展0.8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墓穴葬

3、墓园建设

闭园墓园内应进行景观化改造,对于长期无人祭扫的公墓,逐步探索墓地再利用方式,以节约用地

扩容和扩建型墓园应提高生态节地葬比例,且绿地率不低于1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集中墓区比例不高于80%,配套设施比例不低于15%

新建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墓园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集中墓区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70%,绿地率应达到2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30%以上,配套设施比例不低于20%新增骨灰安置生态、节地葬比例不低于40%

第26条 四城区(鼓楼区、建邺区、玄武区、秦淮区)引导

规划经营性公墓用地面积7.01公顷,公益性骨灰堂用地面积0.67公顷规划期内殡葬设施用地面积不再新增

规划经营性公墓2处、公益性骨灰堂1处,近期闭园进行景观化改造

第27条 栖霞区引导

规划经营性公墓用地面积21.68公顷,规划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用地面积24.74公顷;规划期内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用地面积不再新增

规划经营性公墓3处、公益性骨灰堂8处、公益性公墓5处、宗教公墓(基督教公墓)1处

第28条 雨花台区引导

规划经营性公墓(含经营性塔陵)用地面积57.09公顷,公益性骨灰堂用地面积0.23公顷,宗教公墓用地面积3.47公顷

规划殡仪馆2处、规划经营性公墓6处、经营性塔陵1处、公益性骨灰堂2处

第29条 江宁区引导

规划经营性公墓(含经营性塔陵)用地面积52.08公顷,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面积145.61公顷,回民公墓用地面积7.47公顷

规划殡仪馆1处、经营性公墓(含经营性塔陵)4处、公益性骨灰堂13处、公益性公墓41处、回民公墓2处

第30条 浦口区引导

规划经营性公墓用地面积23.84公顷,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面积43.19公顷,回民公墓用地面积3.67公顷

规划殡仪馆1处、经营性公墓3处、公益性骨灰堂7处、公益性公墓12处、回民公墓2处

第31条 六合区引导

规划经营性公墓用地面积15.07公顷,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用地面积82.79公顷,回民公墓用地面积10.08公顷;规划期内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用地面积不再新增

规划殡仪馆1处、经营性公墓4处、公益性骨灰堂12处、公益性公墓29处、回民公墓4处

第32条 溧水区引导

规划经营性公墓用地面积8.52公顷,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用地面积54.70公顷规划期内除永阳街道、和凤镇、洪蓝镇以外,其他镇、街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用地面积不再新增

规划殡仪馆1处、规划经营性公墓2处、公益性骨灰堂9处、公益性公墓34处、回民公墓1处

第33条 高淳区引导

规划经营性公墓用地面积9.67公顷,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用地面积21.72公顷规划期内除淳溪街道、东坝镇、固城镇、漆桥镇以外,其他镇、街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用地面积不再新增

规划殡仪馆1处、经营性公墓2处、公益性骨灰堂8处、公益性公墓15处

第34条 近期建设重点任务

提高殡葬设施服务水平,加快殡仪馆现代化设施建设;结合殡仪馆建设6处以上殡仪服务中心,完善2处便民服务点功能

加强殡葬设施服务建设,落实2处以上经营性公墓选址和建设

建设2处以上生态示范文化墓园,提高公墓与社会各类设施的亲和度

宣传“厚养薄葬”生命礼仪观念,提倡科学文明的现代殡葬文化建设,引导群众由保留骨灰向不保留骨灰过渡

加强传统公墓改造,提高保留墓园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完善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涉农街道(镇)以完善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建设为主经营性公墓提高生态节地葬比例,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为主

第35条 近期建设重点项目

近期规划殡葬设施274处,其中:殡仪馆7处;经营性公墓(含经营性塔陵)23处,占地面积172.18公顷;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235处,占地面积399.09公顷;回民公墓9处,占地面积24.78公顷;宗教公墓1处,占地面积3.47公顷

第36条 提高殡葬设施规划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殡葬事业改革和节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公墓建设用地,优化公墓建设布局,保障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37条 制定支撑规划实施相关政策

进一步完善殡葬设施建设、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标准重点完善公墓管理办法,明确经营性公墓风险防范和后期维护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等问题

完善殡葬标准体系,用标准规范殡葬服务管理,禁止建设不符合标准的殡葬设施,规范殡葬社会服务市场,为加快现代殡葬转型提供法制保障

第38条 加强殡葬新风尚宣传与引导

鼓励多元、健康的殡葬文化树立移风易俗,丧事俭办的新风提倡骨灰存放立体化、生态化,逐步将公墓由单一祭拜功能向郊野休闲、文化教育等复合功能转变在适宜的时机实施“殡”、“葬”分离,在城区设置便民型殡仪服务中心

第39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书其中,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0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设施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41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42条 本规划由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43条 本规划由南京市民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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