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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绝环保检查最高罚20万

民生视野  2020-07-02 01:42 字号: 大 中 小

企业拒绝环保检查?最高罚20万!

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创新萎缩。,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追究刑事等成为了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严惩违法排污、严厉司法打击将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常态。熟悉环保法律法规、掌握环境管理要求、规避环境违法风险,对于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显得尤为迫切。 按要求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做好环境信息公开等是企业的义务。 1 自动监控设施管理运营 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且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 2 日常监督检查 企业应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存在拒绝、阻碍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许可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饲料公司超标排污,不仅被罚3万,还被限制生产2个月思想斗争一个月后! 广东泰峰膨化饲料有限公司位于北滘镇工业园区内,主要从事饲料加工项目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2015年8月25日,在该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组织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厂界废气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监测期间有两个监测点及的臭气浓度最大值为22,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15年11月26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11月26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决定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2个月,限制生产期间,其生产产能不能超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能的80%,具体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能达标排放为准。 专题文字/珠江商报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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