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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被指职场碰瓷美食

民生娱乐  2021-01-03 05:25 字号: 大 中 小

核心提示:近年来,女员工“隐孕”求职的事件并非个例,公司面对员工的一些不诚信行为是否有解决之道?公司能否为此单方面解除雇佣关系?法律上对劳动者及企业、雇主的权益保护是如 衡的?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宁波一家互联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后随即提出辞职,怀孕期间照拿工资、交社保。有友调侃称, 这算不算职场碰瓷?

近年来,女员工 隐孕 求职的事件并非个例,公司面对员工的一些不诚信行为是否有解决之道?公司能否为此单方面解除雇佣关系?法律上对劳动者及企业、雇主的权益保护是如 衡的?

资料图。 张斌 摄

隐孕 求职,女员工有错么?

近日,据当地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怀孕期间照拿工资、交社保。

报道指出,该女员工的行为让公司老总充满怒火而又无可奈何,最让资方感到难以接受的是,该女员工承认应聘时已知道怀孕,之所以 隐孕 找工作,就是想在孕产期拿到工资,不让社保断档。

该事件经报道后引起友热议。 这算不算职场碰瓷? 有人提出这样的疑惑。而在争议中,也有友指出, 如果女性求职者坦白了有孕在身,被录用的概率又有几何?

注意到,在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明确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强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有友表示,碰到上述 隐孕 求职的情况,公司老板或许只能自认倒霉了。

然而,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对中新解释说,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求职者是否怀孕、是否打算生育等问题进行询问的。

即使询问,求职者也可以不回答,甚至可以不正确回答,即便她的回答带有欺骗性,但也不会被认为是欺诈。 周长征说。

资料图:山东某高校2017届毕业生秋季就业双选会。曾洁 摄

员工怀孕,必然是公司的负担?

近年来,由 隐孕 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并非个例。据媒体报道,2016年,湖南长沙的汪女士进入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刚过试用期不久,她发现自己怀上二胎,后被公司以 试用期不合格 为由辞退。

尽管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应做出赔偿,但资方始终认为,汪女士瞒报了怀孕事实,欺骗了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是给了解除孕期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达创始人、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魏浩征对中新表示,试用期内,如果能举证员工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不管是否怀孕,都能解雇,也不需支付工龄补偿金。

但对于 隐孕 ,魏浩征则认为,这种情况 无法论证 。

他表示, 单纯从怀孕的角度考虑,我觉得并没有涉及到损害单位权益问题,针对怀孕员工,法律本身就是强化保护的。

周长征也认为,很多公司对女员工生育带来的效益减损其实是 太过夸大 。

他解释说, 女员工怀孕后,在生育之前都是可以上班的,她们也在为单位做贡献,而产假的时间也有限,期间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安排,或者招聘临时工来顶替,这些问题不难解决。

资料图:郑州一女生 举马 高调求职,在熙熙攘攘人流中颇为醒目。蔡迅翔 摄

隐孕 为何让一些企业难接受?

隐孕 入职之所以在上引起一些舆论的不满,在周长征看来,或许和企业在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需承担的薪资成本 多了一点 有关。

周长征对中新说, 女职工生育成本问题更多应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多承担一些,但目前还是企业承担多了一些,特别是工资如果超过了生育津贴,差额部分还需要单位来补助。

没想到盒子打开一看

而在现实案例中,确实有一些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以请病假为由不上班,也有其他一些员工长期请病假,未提供任何劳动,单位还需为这些人的不诚信行为埋单。

这种情况下,公司企业确实没有太好的办法。 魏浩征建议,法律在设计上或可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薪酬成本,企业承担多大范围的义务?国家承担多大义务?

资料图。 黄艳梅 摄

法律如何兼顾 倾斜 和 公平 ?

由于无法对上述不诚信员工进行法律上的约束,有人疑惑,当前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是否过多保护劳动者,法律应如 衡劳资双方的权益?

资深劳动仲裁员左祥琦在接受中新采访时表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里,一定有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一定不会强调 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原因就是劳动者处于弱势,立法使用了 倾斜性立法技术 。

左祥琦进一步解释说, 倾斜性立法就是同样的权益分配给两方当事人的时候,一方给的多,一方就是给的少,因为少的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通过同样权益的不平均分配,追求的其实是一种还是增加主流产品超高清电视产品线实质上的公平。

周长征也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到实质上的平衡,而不是让劳动者高过企业,也不可能高过企业。

他直言,个别企业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就感到《劳动法》过度偏向员工,对员工保护过度,是带有 情绪因素 的观点。

劳动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员工要通过劳动获得工资,要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为单位提供劳动,他把自己的身体交给单位去使用,这时法律必然要防止雇主滥用权利。

周长征还强调,法律只是保护基本的劳动条件,真实的劳动条件其实高过法定条件。 对一个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需要给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更好的劳动条件和保护。 (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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