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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必须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民生杂谈  2020-02-09 22:40 字号: 大 中 小

慈善组织必须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原题【慈善组织必须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阮子文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该意见三(五)规定: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但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在全国人大尚未审议通过相关慈善立法的前提下,该意见具有原则性、纲领性指引作用,意见所阐述的关于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通过列举性方式予以规定,依法应予遵守与执行。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开展各项公益社会活动,多来自社会不特定公众捐赠或定向募捐。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当大部分乃至全部公益活动的资金均来自外界捐赠的时候,其资金的使用方式、使用途径、业务范围、财务报告等均应向包括捐赠人在内的不特定公众公开,这是由慈善组织非营利性的特点与性质决定的。慈善组织承担一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是监督慈善组织依法合规开展公益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定程度上能保证或减少慈善组织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国务院颁布的意见对慈善组织应公开的信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对应该公开的常规信息进行了列举性规定;第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这种法定与约定相结合,并设定除外情形的规定,涵摄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全部可能,符合当前监督、管理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

然而,北京大学一位自称对非营利性慈善组织颇有研究的法学院专家却认为,慈善组织的公开义务应移到政府相关部门那里。理由是,第一,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一样,用立法来强制规定慈善组织应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第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缺乏法律依据;第三,毫无界限地公开慈善组织信息会抹杀其组织性与专业性;最后,还以美国为例,一个公益组织如果申请免税资格时,美国联邦税务局会给出一大堆表格填写,所填写的信息全部上,如果不申请免税,只要公布年报就好了。基于前述,该专家认为,慈善组织不应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对这些理由,笔者深不以为然。第一,假设别的国家真的没有通过立法强制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国就不能通过立法规范自己国家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吗?第二,目前慈善立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离全国人大审议或通过还有很长的距离,狭义上的法律都没有出台,去哪里寻找具体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难道,在慈善组织的法律出台前,相关办法、意见、规章或条例,就不能强制规定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强制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就属于缺乏法律依据?第三,按照前述国务院颁布的意见,强制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义务,大部分属于程序性公开内容,并且还设置了约定与涉密情况下不予公开的除外规定,又如何得出公开信息毫无界限结论,甚至还扣上抹杀组织性与专业性的帽子?接受公众善款却拒绝向公众公开信息,这样才是专业性?那为什么连政府预算都要公开呢?最后,专家不忘把美国拉进来消费一把,但有考虑过美国与中国的税收差异与客观不同吗?考虑过美国的信用系统与中国的差别吗?考虑过美国对这类组织的综合管理与中国的差别吗?

说了那么多,笔者需要旗帜鲜明地重复一个观点:慈善组织应承担信息公开义务,公开是公益的底线。

(作者系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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