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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型结构证券信托创新应该有正确方向公开

民生杂谈  2020-04-24 12:42 字号: 大 中 小

应当承认,所谓“伞型”结构证券信托,逢迎了当下股市资金拆借的暗潮,并绕开了目前无法新开信托证券账户的问题,可谓是一种创新的设计理念。

但其运作结果却是将决策权直接交与所谓的“受益人”;且其为逢迎市场需要而下降门槛和投资限制的做法,直接将风险放大并嫁接在“受益人”身上,使得结构型信托这类的资产管理产品变相成为了完全的融资工具,这明显与银监会近年来所提倡的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理念南辕北辙。

当然,加强主动管理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不能借外脑,但这里的“外脑”应该是行业声誉较高、专业能力突出的顾问机构,并与之构成与主动管理类信托相适应的咨询机制与协调机制。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本身要提高“主动把关”的能力、甄别优秀的顾问机构,通过交易制度、风控制度实现风险的缓冲与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事实上,由于信托制度的独特设计,信托公司或直接或间接均要承当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的“创新”只是为了减轻乃至卸除本应担当的,岂非是让信托投资者只能自求多福?

近年来,证券信托发展迅速,从边缘产品逐步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但其间问题多多,出现了国贸盛乾、三秦股王、三羊投资等违规事件,而市场上存在许多净值波动大,多年来净值仍在初始净值以下的亏损产品,说明信托公司倚重的“外脑”确切是良莠不齐。

在此情况下,信托公司就更应当重视对“外脑”的风控体系建设,加强对“外脑”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后台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考核等等指标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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