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畜禽养殖区
民生新闻 2019-07-11 18:38 字号: 大 中 小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19日
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合理布局全县畜禽养殖区域,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要求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生态优先”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持续发展相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畜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
四、划分类型
全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区(场)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限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从事畜禽养殖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禁止养殖区范围。
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区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1)河流、山泉型
水域:长度为从取水口的上游3000米(含支流)至下游300米。宽度为10年一遇的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水域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
陆域:长度为从取水口的上游3000米(含支流)至下游300米。宽度为沿岸纵深1000米的范围。
具体所在地:县城区一水厂、县城区二水厂、西河水厂,各乡镇安全饮水厂和其它集中式供水工程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2)湖库型
水域:湖库所有水域面积。
陆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外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具体所在地:白莲河水库库区设计水线内及设计水线周边500米区域内;张家咀湿地公园规范区域内;占河水库国家水利风景区设计水线内及水线周边500米区域内;红花水库、枫树坳水库、松山铺水库设计水线内及设计水线周边500米区域内。
2.人口集中区域。
具体所在地:英山县城和11个乡镇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城镇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科研以及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区域,以及这些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3.重要水质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水质水体的湖泊或流域,将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一同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具体所在地:东河、西河、土门河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
4.其它生态功能区。
具体所在地:吴家山、桃花冲国家大别山自然保护区、五峰山和英山尖省级自然保护区、毕升森林公园、天马寨风景区、乌云山茶叶公园等区域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5.各乡镇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
具体所在地:由各乡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划定禁止养殖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的区域。
具体所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
(二)限制养殖区范围。
1.禁止养殖区外延。己划定为禁止养殖区的各类区域周边外延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养殖区以外根据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它区域,全部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2.其它居民区。各乡镇集镇、村等居民区,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以外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3.主要交通干线。县境内的武英高速公路及连接线,G318国道、S201省道两侧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老G318国道和全部县道两侧外延200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4.重要水质功能区。县境内东河、西河、土门河沿线,张咀水库、红花水库、占河水库等主要水域,在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作为限制养殖区;其它以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500米陆地范围内的区域,全部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5.工业功能区。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政府划定,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6.其它区域。根据各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范围。
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划定为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应当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必须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实施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制养殖区,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宜养殖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试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和《英山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办法》,结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控制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县环保、发改、畜牧、国土、住建、水利等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登记和审批各类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络等媒体,面向农村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落实。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将任务指标落实到乡镇和部门,做到任务具体、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禁止养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严格执法。县环保、规划、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要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指导。县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大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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